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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质量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学士学位授权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权质量合格评估(以下简称“质量合格评估”)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评估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
第二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质量合格评估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质量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省学位办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第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给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自我评估结果、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存档。
第五条 省学位办随机抽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以1至2个学科门类为主,该门类有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均须参加质量抽评。新增且有首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全部纳入质量抽评范围。
第六条 省学位办随机抽评基本程序:
(一)省学位办确定抽评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重点抽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师德失范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在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二)被抽评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质量抽评标准》(见附件)和省学位办要求,组织被抽评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材料,并将材料报送省学位办。
(三)抽评主要采用查阅材料、现场陈述、实地考察等方式。
(四)省学位办组织专家组评审,在评议基础上进行表决,并形成评估意见。表决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评估意见包括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五)省学位委员会对专家组的抽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公示,发文公布结果。
第七条 质量合格评估结果认定
(一)认定为“合格”的学位授权专业: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认为“合格”的,其结果认定为“合格”。
(二)认定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专业: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的评审专家认为“合格”的,其结果认定为“限期整改”。
(三)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则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专业:
1.不足二分之一的评审专家认为“合格”;
2.在质量抽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授权专业;
3.参与质量抽评的学位授权专业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毕业论文(设计)抽评不合格比例高等情况。
第八条 质量合格评估结果处理
(一)省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质量合格评估结果。
(二)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专业,给予一年整改时间。一年后,评审仍不达要求的,按“不合格”认定。
(三)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专业,停止招生一年,一年后必须重新参加质量抽评,若仍不合格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专业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学位授权。撤销学位授权专业后,在校学生毕业时由省学位委员会指定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代为审查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并授予学位。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监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质量抽评标准
项目 |
要素 |
内涵及要求 |
1目标定位 |
1.1培养目标 |
培养目标与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及学校办学定位吻合度高。 |
2基本条件 |
2.1师资队伍 |
专业负责人专业水平高,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需要。师德师风良好,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
2.2专业水平 |
承担一定数量的本专业相关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协同育人成效好。 |
|
2.3教学支撑 |
具备支撑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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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才培养 |
3.1人才培养方案 |
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制订规范严谨,执行情况良好。 |
3.2课程建设 |
核心课程设置合理,具有一定数量优质课程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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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创新实践 |
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教师科研等创新实践活动,成果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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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毕业论文(设计) |
选题性质、难度、份量等体现培养目标要求,论文或设计质量高,抽评情况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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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学风建设 |
学习积极性高,考风优良,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情况好,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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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教学质量 监控 |
具有良好的教学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 |
|
3.7学位授予 |
严格执行标准,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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