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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07 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6693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江西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严格审核的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负责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组织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底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申请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修习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的,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于校际之间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

第七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在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位项目”)。项目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所依托的专业为国家级或省级双万计划专业,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双学位项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学生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合作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方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程序

联合培养项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跨省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联合培养项目学士学位证书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程序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学士位授予授权的申请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学校,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新增为双学位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的学校,于招生前一年6月底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均须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报告。拟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的书面请;

(二)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简况表及公示材料;

有关教学文件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含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必要支撑材料;

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汇总表。

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授权的程序及办法。

(一)专家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省学位办负责聘请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聘请与组织。专家组一般5-7人,由同行专家、高等教育管理专家及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与申请学校和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须超过半数、1-2名高等教育管理专家、至少1名行业专家。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行业专家要熟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态势及人才需求。

(二)对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方向、师资建设、基础条件、管理体系等方面;对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师资建设、教学资源及利用、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培养规范及管理、质量保障等方面。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采取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相关文件对申请单位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方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四)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采取专家组会议评审与进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相关文件对申请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进行评审并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待实地评审确定、未通过三种。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方为通过;获二分之一及以上,不足三分之二同意的,为“待实地评审确定”;不足二分之一同意的,为“未通过”

对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专家会议评审结果为“待实地评审确定”的申报专业,由省学位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评审专家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方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五)新增双学位项目和联合培养项目的评审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采取组织专家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决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方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授权的审批

(一)省学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二)审批结果为“未通过”的申报授权单位(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不能行使学位授权,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

(三)未获学位授权的单位(专业、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具有授权单位相同专业的其他高校推荐。

三条省学位委员会构建完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及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十四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参照省学位委员会公布的评审程序,制定本校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此办法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但如其发生严重本科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教学评估中存在较大问题等情况,省学位委员会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权限。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构建完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管理规章制度。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学位办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表彰办法及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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